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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飞、钱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791执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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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791执96号
  • 案件名称

    朱志飞、钱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朱志飞;钱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791执96号申请执行人:朱志飞,女,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钱程,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志飞与被执行人钱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791民初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钱程逾期未履行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志飞遂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程人民币53695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景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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