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桂明、杜李平等杜俊杰、杜俊岩、张辉军、张彪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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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23执504号案件名称
马桂明、杜李平等杜俊杰、杜俊岩、张辉军、张彪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马桂明;杜李平;杜俊杰;杜俊岩;张辉军;张彪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马桂明,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华,新疆全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杜李平,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杜俊杰,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杜俊岩,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张辉军,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张彪,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桂明与被执行人杜李平、杜俊杰、杜俊岩、张辉军、张彪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桂明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723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克巴依尔审判员 葛尔珈斯迪巴努胡拉木审判员 王丽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乌乌德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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