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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桂明、杜李平等杜俊杰、杜俊岩、张辉军、张彪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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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723执504号
  • 案件名称

    马桂明、杜李平等杜俊杰、杜俊岩、张辉军、张彪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马桂明;杜李平;杜俊杰;杜俊岩;张辉军;张彪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马桂明,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华,新疆全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杜李平,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杜俊杰,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杜俊岩,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张辉军,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张彪,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桂明与被执行人杜李平、杜俊杰、杜俊岩、张辉军、张彪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桂明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723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克巴依尔审判员     葛尔珈斯迪巴努胡拉木审判员    王丽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乌乌德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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