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昆、李月友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2民初8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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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民初8495号案件名称
李建昆、李月友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建昆;李月友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2民初8495号原告:李建昆,男,汉族,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安徽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月友,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昆与被告李月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昆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昆负担。审 判 员 牛永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韩文静书 记 员 吴 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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