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耒阳市金城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衡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54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5448号
  • 案件名称

    耒阳市金城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衡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耒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耒阳市金城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衡华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5448号原告:耒阳市金城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金星居委会西湖北路381号。法定代表人:曾韶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晓,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衡华,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耒阳市。原告耒阳市金城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衡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耒阳市金城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耒阳市金城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耒阳市金城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耒阳市金城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谷莉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建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