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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忠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1执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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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1执727号
  • 案件名称

    马建忠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马建忠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1执727号被执行人马建忠,男,回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霍城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马建忠罚金一案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建忠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        2、本院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9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建忠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财产登记情况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马建忠名下无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信息。其名下的银行存款328.53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扣划328.53元。被执行人马建忠名下有网络资金875.83元,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扣划875.83元。至此,被执行人马建忠名下已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6月5日在被执行人马建忠户籍所在地新疆霍城县与马建忠媳妇马燕、弟弟马建龙走访调查了解到马建忠家人属于低保户、媳妇马燕残疾人,家有四亩口粮地供家庭生活,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在伊宁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马建忠名下无保险缴纳记录;        5、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在伊宁县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马建忠名下无住房公积缴纳记录;        6、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委托霍城县人民法院在马建忠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走访调查,了解到马建忠家庭生活困难,家有70岁老母亲、妻子马燕二级残疾、家里有四亩地的年收入3400元,用家庭开支、供给三个孩子上学;        7、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在伊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马建忠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8、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分别在伊宁县不动产中心、伊宁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马建忠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马建忠无房产信息;        9、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人马建忠适用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等措施。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过合议庭合议,认为可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马建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建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新4021刑初68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马建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哈山·木坎别克审判员    阿力木江·加帕尔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伊合巴丽·伊力哈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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