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宝文、梁福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初11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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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民初1176-1号案件名称
任宝文、梁福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任宝文;梁福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民初1176-1号原告:任宝文,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权,朝阳市建平县万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梁福龙,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任宝文诉被告梁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任宝文于2021年9月3日以因疫情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宝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91元免收。审判员 尤跃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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