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任宝文、梁福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初1176-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民初1176-1号
  • 案件名称

    任宝文、梁福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任宝文;梁福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民初1176-1号原告:任宝文,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权,朝阳市建平县万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梁福龙,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任宝文诉被告梁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任宝文于2021年9月3日以因疫情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宝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91元免收。审判员  尤跃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