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顺志然服饰合伙企业与太仓新天马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62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6236号案件名称
上海顺志然服饰合伙企业与太仓新天马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上海顺志然服饰合伙企业;太仓新天马服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6236号原告:上海顺志然服饰合伙企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工路26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RCTA0B。执行事务合伙人:徐美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新天马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周泾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797R。法定代表人:李晓峰。原告上海顺志然服饰合伙企业与被告太仓新天马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顺志然服饰合伙企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顺志然服饰合伙企业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昕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凌凯、赵永奇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11执恢94号之十一 下一篇 陈付辉、张秀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226民初4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