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吉0203刑初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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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刑初337号案件名称
吴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吴涛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吉0203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吴涛,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吉市龙检刑诉[2021]88号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涛于2021 年7月31日1时20分,酒后驾驶×××号小型面包车,沿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宁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吴涛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04.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吴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吴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吴涛系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吴涛积极缴纳财产刑担保,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吴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 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衣 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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