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森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921执9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921执957号案件名称
广西森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广西森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921执957号北海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广西森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海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森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容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广西森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等合计15808.91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返还案件受理费116元、缴纳案件执行费106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桂092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