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跃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8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834号
  •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跃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跃华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834号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新世纪装饰城5栋17号。法定代表人:胡卫东,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良,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仲喜,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跃华,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跃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跃华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曼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林志湘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