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永成壁纸王国与辽宁辽西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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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674号案件名称
通榆县永成壁纸王国与辽宁辽西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通榆县永成壁纸王国;辽宁辽西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674号原告:通榆县永成壁纸王国,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 法定代表人:于秀艳,经营者。 被告:辽宁辽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59-2号(1-4-1)。 法定代表人:郑吉,经理。 原告通榆县永成壁纸王国与被告辽宁辽西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通榆县永成壁纸王国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通榆县永成壁纸王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永成壁纸王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通榆县永成壁纸王国负担。 审判员 王伟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秋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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