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红兵、马雪录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2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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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280号之一案件名称
葛红兵、马雪录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葛红兵;马雪录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红兵,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马雪录,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葛红兵与被执行人马雪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11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5,4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605,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8日、6月3日、7月29日、9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查询;于2021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的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6日; 2.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马雪录名下×××号丰田牌、×××号尼桑牌汽车手续,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执行; 3.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马雪录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府友巷40号京都小区5栋2层5单元204的不动产手续,不动产权证号:新(2019)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无法执行; 4.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5.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财产查封到期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要在查封到期日前七日内,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哈布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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