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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私立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4民初8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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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8764号
  • 案件名称

    徐红、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私立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徐红;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私立幼儿园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4民初8764号原告:徐红,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私立幼儿园,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街道迎宾路北一巷45号航空嘉园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惠菊菊,该幼儿园园长。        原告徐红与被告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私立幼儿园(以下简称牛津宝贝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津宝贝幼儿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7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950.9元(13800元×6%÷365天×860天,2018年5月15日至2021年4月1日),以上合计15650.9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被告让原告给幼儿园搭建幼儿舞台,原告购买了部分材料,完工后被告于2018年5月15日给原告出具一张写有货款的转账支票,金额为13700元。原告到银行取款时银行告知无支付密码不予支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私立幼儿园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5日被告牛津宝贝幼儿园开具一张票号为1040652206839136的转账支票,载明的收款人为徐红,金额为13700元,用途为货款。2018年5月18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龙河南路支行出具一份退票理由书,主要内容为:“持票人姓名:徐红,你单位提交的下列票据已被付款人(银行)退回,特此证明。票据号码1040652206839136,出票人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迎宾路支行,票据金额¥13,700.00,退票日期:2018年5月17日,退票理由:RJ24无支付密码。”        庭审中经询问,原告表示转账支票被退票后被告未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及本案庭审笔录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案中,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转账支票,载明了应给原告支付13700元,但该支票已被银行退票,现原告依此主张由被告向其支付劳务费137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是原告因被告延期履行付款义务而产生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因此利息的起算日期应为2018年5月26日,本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至原告主张的2021年4月1日。被告牛津宝贝幼儿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抗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私立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红劳务费1370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私立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红支付利息1525.21元(以13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18年5月26日计算至2021年4月1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95.6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私立幼儿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窦常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杨子恒>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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