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玉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26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2687号案件名称
田玉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田玉东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26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住普兰店区丰荣街153号。法定代表人:王淼,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颖,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玉东,男性,1987年6月5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与田玉东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14民初660号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6630.96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田玉东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7406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辽0214民初660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戴世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雪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汤务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5执563号 下一篇 新源县大道农产品批发商行、新源县人来人网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40民终18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