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香云与刘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8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845号案件名称
霍香云与刘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霍香云;刘淑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845号原告:霍香云,女,汉族,1959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被告:刘淑芬,女,汉族,57岁,现住榆树市。 原告霍香云与被告刘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霍香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红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玉光、袁淑珍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特42号 下一篇 0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6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