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光、袁淑珍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特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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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特42号案件名称
王玉光、袁淑珍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玉光;袁淑珍案件缘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特42号申请人:王玉光,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被申请人:袁淑珍,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玉光与被申请人袁淑珍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玉光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审 判 员 宫云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洪娟书 记 员 史今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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