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奇荣、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58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5805号案件名称
马奇荣、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奇荣;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5805号原告:马奇荣,男,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被告: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8417866W,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居委会碧桂园大道1号不桂圆中心4楼403-3室。法定代表人:罗世刚。原告马奇荣与被告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马奇荣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奇荣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罗文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 帅书 记 员 张 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于国花、周海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82号之四 下一篇 徐光情、习水华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30执20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