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花、周海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8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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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82号之四案件名称
于国花、周海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于国花;周海鹏;王振海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8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于国花,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周海鹏,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王振海,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执行于国花、周海鹏与王振海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振海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王振海在广发银行的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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