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富晟房地产开发(丹东)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5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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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5011号案件名称
许某某、富晟房地产开发(丹东)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许某某;富晟房地产开发(丹东)有限公司;张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5011号原告:许某某,男,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富晟房地产开发(丹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方国斌,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57年4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凤山区。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富晟房地产开发(丹东)有限公司、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并告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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