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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田、大连美立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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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157号
  • 案件名称

    于志田、大连美立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于志田;大连美立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157号申请执行人:于志田,男,汉族,1963年6月6日生,现住址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美立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口区西关街26号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058096906U。(2019)辽0211民初13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连美立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申请人于志田保证金20000元。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美立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合议庭决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211民初13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苏子木执行员  田 艳执行员  王冉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秀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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