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青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700号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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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700号之十八案件名称
和青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和青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700号之十八被执行人:和青闯,男,汉族,1977年10月09日生,住南召县南河店镇。关于申请执行人杨自成与被执行人和青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和青闯在622845097808232227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和青闯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978082322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768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召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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