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百锁、毛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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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329号案件名称
郭百锁、毛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郭百锁;毛刚;毛刚;郭百锁;郭侨;郭侨;李军平;李军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03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李军平,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807300338。被执行人:毛刚,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808050334。被执行人:郭百锁,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611302011。被执行人:郭侨,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212232019。申请执行人李军平依据生效的(2020)陕0503民初12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刚、郭百锁、郭侨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及案件执行费11464元。本案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郭百锁自愿将位于XX镇XX大街XX路XX层门面房(现经营宜家茶楼)房产(无产权证,面积126㎡)及从执行中取得的位于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政府旧办公楼西邻的空闲土地2000㎡[土地证号为:陕(2020)华州区XX号,面积约3410.66㎡]处置后偿付申请人李军平本案案款。实现方式:茶楼由被执行人郭百锁在协议后2个月内自行变卖,若两个月内被执行人未能实现自行变卖,由人民法院启动网拍予以处置,以变卖成交价款计算偿还金额;空闲的2000㎡土地由人民法院上网拍卖,以拍卖成交价款或流拍价款计算偿付金额;(2)、在按协议第一条财产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郭百锁仍需继续先分期给付:即2021年4月30日前先付申请人10万元,5月底前再付10万元,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50万元,2021年12月底前付清剩余206400元,已付款项从总欠执行款项中扣减。若分批履行过程中,财产处置的价款可清偿全部债务,则后续履行约定停止执行;(3)、在本协议达成后,由被执行人郭百锁先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申请人李军平同意在和解执行期间解除对被执行人郭侨的查控冻结措施;(4)、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即生效,若未按该协议及时履行,则申请人可根据原执行依据恢复执行;目前该协议双方正在履行中,鉴于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可先对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3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弥继峰 审 判 员 李根平 审 判 员 高 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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