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沅陵县启辰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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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755号案件名称
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沅陵县启辰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沅陵县启辰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黄景刚;祝焕;李波;仇斌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75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鄱阳村友信机电商城2栋303房。法定代表人:廖湘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沅陵县启辰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苦藤铺居委会龙鼻岩组2号。法定代表人:黄景刚。被执行人:黄景刚,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沅陵县沅陵镇苦藤铺居委会龙鼻岩组。被执行人:祝焕,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苗族,住沅陵县沅陵镇苦藤铺居委会龙鼻岩组。被执行人:李波,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苗族,住沅陵县。被执行人:仇斌,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苗族,住沅陵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6月28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租金94000元(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止),违约金9628.8元(前期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止为1394.4元,后期违约金以94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暂从2021年1月26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2日止为8234.40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19元,案件执行费1471.20元,以上共计10621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沅陵县启辰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李波、仇斌、黄景刚、祝焕的银行账户存款1062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沅陵县启辰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李波、仇斌、黄景刚、祝焕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徐军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执 行 员 彭 勇代理书记员 李 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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