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孟涛、胡永林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01执19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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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197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孟涛、胡永林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孟涛;胡永林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01执1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孟涛,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胡永林,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孟涛与被执行人胡永林追偿权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黔钟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67700.00元,该案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费241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5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可用余额,本院依法冻结,但远不足清偿本案债务。未发现其有价证券、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与此同时,本院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向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查询,被执行人胡永林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为零,为销户状态。因被执行人在六盘水市水城区工作,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胡永林在该区登记有不动产权属情况。经本院核实,其系六盘水市水城区妇女联合会退休人员,每月有退休工资收入,其工资按月由单位发放一部分、由社保发放一部分,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其林支行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该部分工资收入用于清偿该案的债务,冻结期限一年,因其他案件冻结,本次为轮候冻结,冻结期限届满时,如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完应承担的义务,申请人可在冻结期满一个月前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如未按期向本院申请续冻,则该冻结措施将因期满而解除,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2021年8月25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就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日,本院与申请人李孟涛沟通案件情况,进行终本约谈,其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没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27日、6月29日,本院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结果基本一致,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根据本院调取的被执行人家庭档案信息,2021年8月23日,本院前往其居住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街道松坪南路社区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9月7日,本院制作《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告知书》,就相关权利义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该案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退休工资收入以清偿本案债务,因工资收入实质上为预期收入,且为轮候冻结,致实际扣留工资清偿本案债务的执行期限较长,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告知其权利义务,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线索,适时申请恢复执行。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不能正常扣留,符合恢复执行的规定和条件,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春雷审判员 郭太智审判员 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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