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姚福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8民初91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京0108民初9161号案件名称
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姚福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姚福香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8民初9161号原告: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智东路13号朗丽兹西山花园酒店2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GCGQ1K。法定代表人:王纯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红,女,该公司法务。被告:姚福香,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四方伟业北分公司)与被告姚福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方伟业北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红与被告姚福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方伟业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我公司与姚福香之间自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我公司与姚福香之间自2018年9月6日起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诉讼费由姚福香承担。事实和理由:姚福香正常出勤至2018年9月5日,此后未到我公司上班。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连续无故旷工3天以上属于重大违纪,公司有权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如遇无法通知的情况下,劳动关系自动解除。仲裁裁决认为是否提供劳动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无联系,缺乏法律依据。劳动关系的存在应以原被告双方实际履行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为基础,即劳动者事实上成为企业的内部成员并接受管理,遵守内部规章、制度,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长时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也符合客观事实。姚福香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四方伟业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我于2019年1月17日提出离职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姚福香2017年11月13日入职四方伟业北分公司,双方签订有当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姚福香担任高级咨询顾问。姚福香正常出勤至2018年9月5日,此后未向四方伟业北分公司提供劳动。2019年1月17日,姚福香向成都伟业北分公司人事钟雪发送电子邮件,主题为“四方伟业-姚福香离职申请”,内容为:“钟雪,您好,我是交通事业部售前姚福香,现正式提出离职申请,由于公司邮箱被封闭,只能用个人邮箱给您发申请!请将公司的离职模板发我一下!我填好快递给您!”当日,钟雪回复该邮件,向姚福香发送了《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表》《保密承诺书》三个文档,要求其填好前2张表后以邮件形式反馈,并邮件确认保密协议相关内容,并称“离职手续烦请在3个工作日内填好后反馈人力资源部,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回,视为从考勤截止次日起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姚福香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2019年7月26日,四方伟业北分公司向姚福香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姚福香女士,你好:你向北京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6970号仲裁后,也并未到公司实际上班,因此你与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9月5日终止。公司也于2019年1月10日根据裁决书结清了与你所有的工资报酬。自2018年9月6日开始,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姚福香曾主张四方伟业北分公司于2018年9月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将其辞退,并就此申请仲裁,四方伟业北分公司辩称未对姚福香做出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委做出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697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姚福香所持其已被四方伟业北分公司辞退的主张依据不足,驳回了姚福香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后双方又经过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5232号仲裁,姚福香要求四方伟业北分公司支付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四方伟业北分公司辩称姚福香自2018年9月6日起未出勤,故不认可姚福香的请求,仲裁委裁决驳回姚福香的仲裁请求。以上两份仲裁裁决书均发生法律效力。四方伟业北分公司并未在上述两次争议中主张过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及解除原因。庭审中,双方就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各执一词,姚福香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17日解除,四方伟业北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9月5日因姚福香个人原因解除,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姚福香以要求确认与四方伟业北分公司自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做出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86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姚福香与四方伟业北分公司自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四方伟业北分公司对此不服,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姚福香与四方伟业北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四方伟业北分公司作为在劳动关系中承担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就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和原因承担举证责任。现四方伟业北分公司虽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9月5日解除,但首先,该公司在此前双方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中未有过相关陈述;其次,根据姚福香向四方伟业北分公司人事钟雪发送的电子邮件显示,姚福香于2019年1月17日提出辞职,而结合四方伟业北分公司回复的电子邮件可知,该公司并未在2019年1月17日前向姚福香做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四方伟业北分公司所有通知姚福香离职时间为考勤截止日的次日的表述均发生在姚福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第四,劳动关系解除权系形成权,需在做出相关解除行为时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自动解除之可能。综上,本院采信姚福香所持双方于2019年1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对四方伟业北分公司所持双方自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从2018年9月至今,姚福香与四方伟业北分公司存在多起劳动争议纠纷,不存在“长期两不找”之情形,四方伟业北分公司所持双方自2018年9月6日起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之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姚福香与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之间自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鹏人民陪审员 刘凤美人民陪审员 刘玉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洪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梅峰、梅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70号 下一篇 郭根、李静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民终4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