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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翠英、永清县华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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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323号
  • 案件名称

    陈翠英、永清县华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翠英;永清县华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323号申请执行人:陈翠英,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人:苏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永清县华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金雀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308119390N。法定代表人:线奎汕,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翠英与永清县华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3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翠英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永清县华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标的款1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6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永清县华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请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21年3月1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金融理财产品、无公司登记及股息红利、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保险记录,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无余额。3、2021年3月18日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4、2020年4月26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同时,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了被执行人的情况,未查找到财产。5、本院已于2021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邮寄终本通知书的方式将被执行人永清县华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视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80000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永清县华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冀1023民初33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陈翠英发现被执行人永清县华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喜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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