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4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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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4075号案件名称
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宏;李丹;樊秀江;王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4075号申请执行人: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新民路北十八幢一楼。法定代表人:陈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宏,男,彝族,1981年3月14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李丹,女,彝族,1983年1月10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樊秀江,男,彝族,1969年10月2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王倩,女,彝族,1983年11月9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宏、李丹、樊秀江、王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1)黔0521民特868号民事裁定书明确:王宏、李丹自愿偿还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283.93元及相应利息,樊秀江、王倩自愿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王宏、李丹、樊秀江、王倩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宏自愿定于自2021年10月起至2022年2月止,每月偿还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余款(含利息)定于2022年3月底前全部清偿完毕。综上,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既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也是申请人权利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40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家银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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