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祖龙、郭应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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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523号案件名称
涂祖龙、郭应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涂祖龙;郭应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523号原告:涂祖龙,男,1982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郭应林,男,1975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审理涂祖龙与郭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祖龙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祖龙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涂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涂祖龙负担。审判员 陈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阮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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