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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祖龙、郭应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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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523号
  • 案件名称

    涂祖龙、郭应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涂祖龙;郭应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523号原告:涂祖龙,男,1982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郭应林,男,1975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审理涂祖龙与郭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祖龙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祖龙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涂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涂祖龙负担。审判员  陈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阮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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