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苗汝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9民终62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624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苗汝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苗汝兴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9民终6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区求是大道67号高新大厦22层。负责人:薄世亮,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昊、于红,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汝兴,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苗汝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9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重新查明案件事实,撤销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29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少承担20000或将本案发还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对被上诉人苗汝兴的伤残等级不认可,其伤残赔偿精神抚慰金以及相应的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不应得到支持。原审中原告提交的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原告提交的病历等,均无法确定被上诉人苗汝兴左膝关节关节丧失功能是否达到35.7%。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亩汝兴在本案所涉事故中的伤情,不构成伤残,法院不应认定其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相应的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二、原审认定非医保用药及鉴定费用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依据《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并结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冀高法[2020]31号文的规定,同样规定法院应当酌情扣除部分非医保用药,但原审并未将非医保用药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上诉人仅对机动车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鉴定费用既非机动车保险赔偿项目,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时造成的损失,上诉人无须承担该费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苗汝兴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是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结论客观准确。关于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既没有指出哪些药物属于非医保用药,也没有证据证实和投保人有不承担的约定,鉴定费用是确定被上诉人损失的必要费用,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苗汝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0391.1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18日12时00分许,丁杨杨驾驶车牌号为冀J×××××的小型客车,沿献县南河头路中方屯村南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河头路中方屯村南时,与由南向北苗汝兴,骑电动自行车碰撞运动车辆,致苗汝兴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杨杨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苗汝兴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苗汝兴被送往献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共花费医疗费4155.87元,其伤经诊断为:胫腓骨骨干骨折。后转入上级医院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54天,花费医疗费147283.56元,其伤经诊断为:左胫腓骨近端骨折、左外踝骨折、左侧骶骨翼、左侧髋臼及耻骨支骨折、肺挫伤、脑震荡,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合理饮食,加强营养与护理,禁烟酒;2、正规医疗机构规律换药(每2天换药1次),注意病情变化,如有不适或伤口愈合不良,及时就诊,必要时住院进一步治疗;3、骨折愈合前患肢勿负重,循序渐进行功能锻炼,必要时正规医疗机构康复锻炼;4、出院后每月门诊复查一次,期间不适随诊,术后一年视骨折愈合情况行内固定取出。后原告因复查共花费各项检查费用858元。根据原告受伤住院及其家庭住址情况,一审酌定原告因伤住院共花费交通费1000元,2021年4月30日原告苗汝兴损伤经一审法院委托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苗汝兴左胫骨平台骨折致其目前左膝关节丧失功能35.7%,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苗汝兴误工期限120-180日,营养期限30-60日,护理期限60-90日。3.被鉴定人苗汝兴后续治疗费建议为壹万元左右或者建议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原告苗汝兴花费鉴定费2200元。原告受伤后由苗艳青护理。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为苗汝兴已垫付10000元医疗费。丁杨杨驾驶资格为C1,其驾驶的冀J×××××号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为: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审法院认为,丁杨杨驾驶冀J×××××号车,与苗汝兴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苗汝兴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且丁杨杨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于原告苗汝兴的合法损失,应由丁杨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由于丁杨杨驾驶的冀J×××××号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对于原告苗汝兴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承担,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原告剩余合法损失,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苗汝兴的损失为:1、医疗费152297.4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50元/天×56天),3、营养费900元(20元/天×45天,原告苗汝兴营养期经鉴定为30-60日,酌定以45日为宜),4、护理费8653.5元(115.38元/天×75天,原告苗汝兴护理期经鉴定为60-90日,酌定以75日为宜),5、残疾赔偿金48471.8元(37286元/年×13年×10%),6、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7、鉴定费2200元,8、交通费1000元,9、后续治疗费10000元(原告苗汝兴后续治疗费经鉴定建议为壹万元左右,酌定以10000元为宜),以上损失共计229323元。依法首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苗汝兴10000元(已垫付)、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苗汝兴63325元(8653.5元+48471.8元+3000元+2200元+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优先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原告剩余损失155998元(229323元-10000元-633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全额赔偿。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是其为查明伤情的损害程度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费用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遂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苗汝兴各项损失共计219323元(63325元+155998元);二、驳回原告苗汝兴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452元,由原告苗汝兴负担15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295元。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苗汝兴的伤残等级是经一审法院委托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准确,上诉人虽不认可,但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反驳,故此一审法院据此判令伤残赔偿金及其精神抚慰金以及相应的护理费、营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非医保用药,上诉人既没有指出哪些药物属于非医保用药,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就该项免赔事由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此一审法院并未认定被上诉人的医药费中存有非医保用药较为合理。鉴定费用是确定被上诉人损失的必要费用,应当由上诉人承担。综上所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秀良审 判 员 郭彦妍审 判 员 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槐倩颖书 记 员 刘 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