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鸿正、李德红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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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536号案件名称
隋鸿正、李德红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隋鸿正;李德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536号申请执行人:隋鸿正,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德红,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隋鸿正与被执行人李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281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2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辽0281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卓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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