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与秦起莲,豆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2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2217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与秦起莲,豆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秦起莲;豆光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6民初2217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61318XU。负责人:程令,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花,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该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豆光文,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秦起莲,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现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与被告豆光文、秦起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左 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荣良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茂兰、陈仕林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2148号 下一篇 隋鸿正、李德红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