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宗英、赵奎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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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144号案件名称
郭宗英、赵奎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郭宗英;赵奎全;锦州刚典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宗英,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慧诗,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奎全,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刚典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科技路交汇口红星美凯龙5楼E8017号。法定代表人:孙巍巍,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郭宗英因与上诉人赵奎全、上诉人锦州刚典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9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锦州刚典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锦州刚典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锦州刚典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2元,剩余381元退回给上诉人锦州刚典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龙审 判 员 高 帆审 判 员 王金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文 涛书 记 员 高俊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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