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县玉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55号案件名称
富蕴县玉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富蕴县玉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55号申请人:富蕴县玉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王玉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请人:苏莉英,女,1981年7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申请人富蕴县玉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苏莉英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新4322执保6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苏莉英的银行账户存款261,454.08元(立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富蕴县玉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苏莉英的银行账户存款261,454.08元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富蕴县玉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莉英的银行账户存款261,454.0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杰克森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新团与李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1702号 下一篇 郭宗英、赵奎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