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鹏鹏与蒲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民初5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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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5138号案件名称
徐鹏鹏与蒲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徐鹏鹏;蒲响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585民初5138号原告:徐鹏鹏,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蒲响,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徐鹏鹏与被告蒲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13日、202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鹏鹏及被告蒲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鹏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蒲响支付原告劳务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019年,原告在中南世纪城、通力博客、顾港路厂房卫生间三处项目为被告做瓦工(贴砖、找平、做防水等)。2019年1月13日,被告蒲响向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确认尚欠原告5000元。该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拖欠未付,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蒲响对该期间内原告在上述三处装修项目做瓦工并无异议,但表示:1.其系XX装修公司(老板聂某)的项目经理,中南世纪城项目和顾港路厂房卫生间维修都是XX公司的业务,相应的付款责任由公司承担,其仅是代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2.中南世纪城应付款五千多,已付3000元。顾港路项目点工和另一处横沥佳苑项目的维修点工相抵了,无需支付。3.通力博客项目是其个人承包的项目,但已经付清了。4.此外,被告另为原告垫付诺丁公馆的空鼓维修费若干,要求在本案应付款中扣除。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019年1月,被告系XXXX公司(名片名称:XXX公司,经查询该抬头未办理工商登记,老板聂某)唯一的项目经理,多次代表XXX公司与装修工人对账、出具工人工资结算单并通过个人账户支付款项。同时,被告也在外以个人名义承接家装项目。该期间内,原告应被告的安排在多个项目做瓦工活,包括但不限于:中南世纪城项目(包工)、通力博客项目(包工)、顾港路项目(第一次点工、第二次包工)、新湖楼顶花园项目等。原告认可新湖楼顶花园项目已经付清,本案中仅涉及中南世纪城项目、通力博客项目、顾港路项目(第一次点工)内容,本院就该主张范围进行审查。2019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人工资算结单》,载明:中南6栋贴砖6000元付3000元剩余3000元,通力博客贴砖7000元付5000元剩余2000元,共计5000元。被告蒲响在落款打印审核处签字。该结算单格式与被告以公司项目经理身份与工人对账并出具的结算单格式相似。出具结算单后,被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原告微信支付通力博客项目劳务费2000元。此外,双方确认涉案三处项目中,即使是XX公司的项目,也是由被告向公司请款后由被告支付原告。结合对账单等证据,双方对上述三个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陈述,本院将无争议事实、有争议事实汇总如下:就相关争议事项,原告第一次开庭陈述:1.结算单写的5000元就是上述三个项目的未付款,顾港路点工的单子没有单独写,就写在中南世纪城和通力博客的总金额里,写金额的时候直接取整了。2.据XX公司的老板和财务说,中南世纪城项目原告的瓦工钱已经由被告领走了。3.出具结算单的时候,春满人间公司已经倒闭了,原告向被告要钱,被告说被告个人给原告出一个单子并且签字。后续微信上被告也一直承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8月22日,原告拍照(涉案结算单)发给被告,并说:这是去年结账的时候你自己给我开的。被告回复:你回家是不是给你两千,对不对,那天又给两百。原告说:对呀,还剩3000。2800。这要是没单子了,你都不承认。被告说:你找老聂要横沥的钱,横沥我叫人给你维修的要去掉的,人工我付现金的。老张,老丁去维修的。原告说:你别给我扯,横沥的老丁去几个工。被告说:一个工你也要付款。原告说:我去金仓华府(口误,应为顾港路项目)给你维修的四个工你给了没有?可是你说的,去做了把钱给我结了,你做到了吗。被告说:那个会给你算到这次一起的,你可能别逼逼,我也不比你好拿去。2020年1月8日,原告说:你把中南世纪城的钱,给通利博客的钱给我。账对好了,你以为啥不给,去年都算好了。你还欠我3000,今年咱俩又对一次,你还欠3700多,你为啥,不给。被告回复语音内容不详。原告说:你说话算话吗。我问你。去年算好的今年为啥又算,这算好了,你咋又推啥推。2020年1月16日,被告说:今年钱有点难度。我现在都要死了。原告问:咋回事。前几天你还好好的,这不都等着你吗。被告说:老聂若丁已经没有我多少钱?万景的还要不来。原告说:那我们的钱咋办。被告说:我这里也没有多少钱。你们金地若丁都有钱的。这是我个人欠帐的群。你好意思吗?我不会赖你帐。原告说:问题,是你先把这以前的钱给我想想办法,这都多少年了。被告说:我有钱不给你解决。你小徐摸着良心说我老蒲能不能对得起你们。原告说:你可拉倒吧,我要是给你干的话,你说没要下来,我没话说,大不了给你一起去要,问题是,公司发给我的血汗钱,也就那3700元钱。你用了这么久没给我,你是咋想里。诺丁公馆我外面有事晚去了几天,你就把一期的钱给我压几千元不给。别人都给了差不多了。我才给了多少。你对得起我吗?不管别急事,你先把我的以前的那几千元钱给我想想办法。被告说:我到现在还没有给老聂对清楚,老聂会全款支付给我,你想啥呢。原告说:哦,反正你得先把以前的3700给我,这个钱不能拖了,再拖你又不承认了,还得给你再对一次账。被告说:滚,我什么时候不承认的。原告说:你现在做事,你让我放过心吗。被告说:人家都不怕你怕给毛线。……原告又问:那卫生间(指顾港路厂房第二次包工)的钱谁给。被告说:我给。你不要逼逼我会给你今年不给,明年肯定给你。原告问:那6500元钱不是说是聂某给吗,咋又是你给了。被告说:那个6500。原告说:卫生间呀。被告说:他会给你,他说都算我的!今年我起码亏20万。原告说:反正,我的3700这两天你先给我,因为这个钱给别的不一样。你自己也知道。被告说:我知道就是我先垫给你,我可以发誓他没有按单子转给我,不信我们空了找会计对。原告说:哎,你们搞得太乱了,反正你看吧,反正我这个3700年前你得给结了。2020年1月21日,原告问:今天我的钱能不能安排掉。被告回复:他去上访,老板老聂都跑了我来处理,我自己的账都没来得及腰。原告说:他上访关你啥事,老聂都不让你管了,你还在那管啥。被告回复:尼*我想管,不是他找我我才不来,人家跟我签的合同。原告说:哦,我的工钱。那3700元钱,今天能不能给我结掉。被告回复:今天肯定不行,等万景那边我拿到钱。原告说:我要是手里宽裕,我至于我今天才开始回家吗?不就是等你的钱吗。被告回复语音内容不详。原告说:反正,你看吧。今天明天。你赶紧,给我把钱结了吧。2020年2月21日,原告问:这钱能给了没。一分钱都没了。被告回复:现在都什么情况,非常时期我也没有,都出不去门,我也不比你好过。原告说:你可拉倒,你说的年前现在都啥时候了。被告回复:你滚犊子吧。原告说:是不是你说的,年前给,厂房的卫生间(指顾港路厂房第二次包工)你没给,最起码你得把我的工钱给我吧。被告回复:卫生间的钱老板回家过年现在都没有过来钱没有拿到答应给你肯定给你的。原告问:上次我们对账,你欠我的工钱呢。被告回复:你滚蛋吧,那个我给会计没有对账我还有结算单没有找到。原告说:你滚肚子,你要对多久的账,我不管别的,你先给弄1000过来。被告回复:没有真没有。原告说:你拉倒吧。被告回复:一百都没有,我连吃饭钱都没有。原告说:你想办法,你先给弄1000。被告说:真弄不到。原告说:老蒲,你真对不起我,我的钱你用了这么久,你啥意思?被告说:我骗你不是人,我没有用你多少钱,我没有拿到,我不信别人都给结清了。原告说:账早就和会计对了。被告说:干工地不都是这样吗。他说的没有用。原告说:会计那里有转给你的记录,微信和转账,被告说:我有转账记录,我要对账的。原告说:不管别的,你先给我弄1000。被告说:真没有。……。原告说:你想办法。被告说:我问问。此后,原告多次微信中催要,被告仅回复借不到、我现在自己都没钱吃饭了等等。就微信记录中2019年8月22日原告承认付了2200,还剩2800的相关内容,原告解释:在该时间之后,原、被告双方又当面重新对过一次账,被告确认总计结欠原告3700元,但是没有重新出具过对账单,时间太久也说不清楚这3700元是怎么算出来的了,大致是新湖楼顶花园那边应该是4600被告只给了4000,另外就是中南世纪城财务给被告的钱和被告转给原告的钱有出入。被告对此不认可,表示如果重新对账肯定会重新写条子。就微信记录中,被告多次表示“我不会赖你账”“我什么时候不承认的”“我先垫给你”等等相关内容,被告解释:上述表示均为代表XX公司与装修工人进行了沟通,实际付款需要等被告与春满人间装饰公司对完账,并且取得相应款项后才能支付给原告,相关款项并不像原告所述已经由公司打到被告账上。此外,关于聊天记录中其余项目,原告表示:横沥佳苑、沙溪诺丁公馆结算对象为XX公司(聂某),顾港路项目第二次包工由李为民另案主张;并表示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诺丁公馆的空鼓维修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人工资算结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供的工人工资算结单、微信转账记录、工作证及名片,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系付款义务人;二、被告需要支付的款项数额。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无论被告作为XX公司的项目经理还是作为雇主个人,涉案的三个项目中付款、扣款和欠款确认均发生在原、被告之间,被告在出具结算单并签字时未对不同项目的付款义务人需要区分进行注明、仅概括性的将两处项目写在一起,且在2019年-2020年1月的沟通记录中被告多次以自己的名义承诺付款并表示“我不会赖你账”“我什么时候不承认的”“我先垫给你”等等,被告已对概括性的承担付款责任作出承诺。原告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没有能力确认被告与XX公司的结算情况,其基于被告的承诺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若被告与XX公司之间未完成全部结算,被告可梳理账目整理证据后另行向XX公司或其他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权利。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诉状及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起诉的劳务费仅涉及前述三个项目,本院在诉请范围内对未付劳务费进行审查,可以确认2019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对账单,2019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元,2019年8月22日原告在微信中认可被告共支付了2200元、尚余2800元,本院采信原告自认的数额核定被告就诉请三个项目尚欠2800元。虽然原告在第二次庭审中推翻在先陈述,表示后续双方重新对账并确认了欠款数额为3700元,但未能对3700元的组成以及结算范围进行合理说明(原告自述的结算范围已超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三个项目的范围),被告亦对重新对账结算的事实不予认可,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此外,关于诺丁公馆可能存在的空鼓维修费,与本案原告主张的劳务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发生于不同主体之间,且原告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案中不予理涉。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个人及XX公司提供劳务,相关费用被告已经出面予以结算并承诺支付,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按照前述认定数额,本院认定就涉案三处项目劳务费被告还需支付原告2800元,本院对原告相应金额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蒲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鹏鹏2800元,支付至原告徐鹏鹏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徐鹏鹏,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太仓城北支行,账号:62×××29)。二、驳回原告徐鹏鹏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蒲响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晓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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