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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莹鑫、辽宁天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恢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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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恢232号
  • 案件名称

    曲莹鑫、辽宁天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曲莹鑫;辽宁天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苗嘉铭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曲莹鑫,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辽宁天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42号10层10号。被执行人:苗嘉铭,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申请执行人曲莹鑫与被执行人辽宁天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苗嘉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9)辽0213民初6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万,案件受理费575元及迟延履行金,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人民币7万元。逾期,苗嘉铭、辽宁天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余下法律义务,曲莹鑫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报告财产令、财产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处分财产。该案在恢复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苗嘉铭向法院履行1万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另查封被执行人苗嘉铭名下房产一处,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曲莹鑫,曲莹鑫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一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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