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蓉与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9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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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9831号案件名称
李蓉与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蓉;余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9831号 原告:李蓉,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祥,重庆市南岸区天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红,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第三人:余莉,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李蓉诉被告余红,第三人余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蓉于2021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蓉负担。 审 判 长 何 露审 判 员 陈 丽 蔚审 判 员 郭 雪 妍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泓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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