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郑某1、郑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8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894号
  • 案件名称

    郑某1、郑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郑某1;郑某2;郑某3;郑某4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894号原告:郑某1,男,195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郑某2,女,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郑某3,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辽宁君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4,男,194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郑某1、郑某2、郑某3与被告郑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某1、郑某2、郑某3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原告郑某1、郑某2、郑某3未缴纳诉讼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1、郑某2、郑某3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文丹人民陪审员  李淑艳人民陪审员  丛丽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