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民与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4执2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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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4执2302号案件名称
王朝民与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朝民;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4执2302号申请执行人:王朝民,男,195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冰,该公司总经理。王朝民与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民终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4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二、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朝民工程款1094462.62元及利息(利息以1094462.62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1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三、驳回王朝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624元,由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377元,王朝民负担42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5元,由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490元,王朝民负担525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3、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4、再次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款到位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北审判员 周柯柯审判员 王共升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秦 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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