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琴、卢海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4执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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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4执307号案件名称
李素琴、卢海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素琴;卢海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4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李素琴,女,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被执行人:卢海伟,男,汉族,1970年1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李素琴与卢海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704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被告卢海伟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素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四、通过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信息。五、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卢海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素琴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赵子如审 判 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秦宗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太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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