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晋阳龙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阳泉新世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302执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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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执734号案件名称
阳泉市晋阳龙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阳泉新世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阳泉市晋阳龙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阳泉新世隆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302执734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晋阳龙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要俊叶,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阳泉新世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晋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阳泉市晋阳龙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新世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晋0302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阳泉市晋阳龙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阳泉新世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阳泉市晋阳龙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金93655.3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应依法负担案件受理费1281元,申请执行费130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3655.37元未能执行。3.本院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海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康 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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