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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晓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02执5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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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02执5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晓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晓初;安徽广和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02执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雷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郜峰,男,1974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吴晓初,男,1983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送达地址)。被执行人:安徽广和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季凯言,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晓初、安徽广和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60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晓初、安徽广和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000元、利息(含罚息)140459.11元(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之后的相应利息等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继续支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021年3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88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不动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2021年4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不动产权证书号:20XXX79、20XXX78号)房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已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入户调查。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回执等附卷佐证。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工商等信息,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霍园园审 判 员 胡建立审 判 员 王晓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薛中卫书 记 员 吴梦秋特别提醒: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不动产权证书号:20XXX79、20XXX78号)房产,期限为三年。到时本案仍未履行完毕,如需继续查封,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查封,则自行解除查封,后果自负。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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