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xx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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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751号案件名称
敦化市xx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敦化市xx有限公司;王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51号原告:敦化市xx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文苑社区。 法定代表人: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住敦化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敦化市xx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敦化市xx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敦化市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明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海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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