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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xx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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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751号
  • 案件名称

    敦化市xx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敦化市xx有限公司;王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51号原告:敦化市xx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文苑社区。        法定代表人: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住敦化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敦化市xx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敦化市xx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敦化市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明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海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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