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郴州宏源塑业有限公司、谷忠诚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81民初13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民初1305号
  • 案件名称

    郴州宏源塑业有限公司、谷忠诚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郴州宏源塑业有限公司;谷忠诚;李齐春;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81民初1305号原告:郴州宏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江北工业园高山东路。法定代表人:龙成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则江,男,199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郴州宏源塑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谷忠诚,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李齐春,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芬,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晗熙,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经济开发区太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文兵。原告郴州宏源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忠诚、李齐春、第三人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郴州宏源塑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郴州宏源塑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136元,减半收取53068元,由原告郴州宏源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梦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