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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萍、陕西嘉美华艺术文化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0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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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0581号
  • 案件名称

    刘萍、陕西嘉美华艺术文化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萍;陕西嘉美华艺术文化有限公司;熊桂普;易玲洁
  • 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21)陕0112民初20581号 原告:易玲洁,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勇刚,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苗,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桂普,男,汉族。被告:刘萍,女,汉族。第三人:陕西嘉美华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GR139L。法定代表人:熊桂普,总经理。原告易玲洁与被告熊桂普、刘萍、第三人陕西嘉美华艺术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易玲洁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玲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易玲洁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好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安南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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