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胜、秦文志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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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199号案件名称
刘金胜、秦文志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金胜;秦文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199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胜,男性,1973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泉区。王峰,男性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泉区宁老庄镇刘口村王小庄2号。被执行人:秦文志,男性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刘金胜、王峰与秦文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金胜、王峰于2021年8月3日因被执行人秦文志不履行(2021)皖1623民初31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3日向秦文志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4日、8月6日、8月23日、9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秦文志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秦文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将秦文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对秦文志发布限制消费令,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磊审判员 高翔审判员 顾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悦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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