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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华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公共出租汽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18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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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18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新疆华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公共出租汽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新疆华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公共出租汽车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18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天津南路682号创业大厦B段一层27号。        法定代表人:卢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吐鲁番市公共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路。        法定代表人:阿力木·艾合买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吐鲁番市公共出租汽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7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1643.99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1643.99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18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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