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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仲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9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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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9314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仲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仲秋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9314号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55-1号。法定代表人:魏东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该公司员工。被告:孙仲秋,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仲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禹审 判 员  贾丽秋审 判 员  王泽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门泽辉书 记 员  张炜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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