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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军、覃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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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281号
  • 案件名称

    韦军、覃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韦军;覃杰;韦开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韦军,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覃杰,男,1989年4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韦开成,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本院在执行韦军与覃杰、韦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做出的(2021)桂0206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4000元,并以6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从2020年5月5日起支付借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98元、执行费87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9983元,本院已扣划。在扣除本案执行费876元后,余款910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做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55991元及相关利息未实现,执行费876元已交纳完毕。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作鼎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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