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洪京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恢5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恢510号
  •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洪京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洪京城;邓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恢51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洪京城。被执行人邓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邓粤、洪京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08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02执恢51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后两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山审判员  李 丁审判员  杨孟庭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慧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