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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兰、湛江市赤坎大天然海鲜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民终2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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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民终2734号
  • 案件名称

    王月兰、湛江市赤坎大天然海鲜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月兰;湛江市赤坎大天然海鲜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民终27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月兰,女,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湛江市遂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赤坎大天然海鲜居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湛江市赤坎人民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麦亚日。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艳,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凤,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王月兰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市赤坎大天然海鲜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20)粤0802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月兰于2020年6月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同日予以立案,而湛江市赤坎大天然海鲜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被核准注销。湛江市赤坎大天然海鲜居有限公司被注销系发生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审判决没有查清该事实就作出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20)粤0802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王 瑾审 判 员  钟斯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莫望春书 记 员  周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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